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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两用物项技术进口许可证[156528]

问题编号:[156528]

问题标题:两用物项技术进口许可证报关员培训

问题内容:我司为加工贸易企业,以深加工结转进口的环氧树脂,商编为3907300090,其主要成份为:双酚-A型环氧树脂占40%,稀释剂丙酮占60%。转出方公司在从台湾进口丙酮时,已办理了《两用物项技术进口许可证》,丙酮商编为:2914110000,环氧树脂是经过丙酮调配后制成的。 我司深加工结转进口环氧树脂时无需提供 《两用物项技术进口许可证》,现因海关稽查,此物料出现溢仓,我司做后续补税申报,海关审单中以要《两用物项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六条: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请问此物料做后续补税申报进口时是否需要提供《两用物项技术进口许可证》?当时深加工结转进口时,无需提供《两用物项技术进口许可证》,因溢仓,现做补税申报,实际也是在境内的海关监管区域内,也应免办理许可证, 我司如此理解是否正确?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考虑到易制毒化学品的特殊性,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国际核查品种,商务部门需要依据核查结果核发许可证件,鉴此,对易制毒化学品做为料件内销时,海关需按照《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凭进口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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