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8435]
问题标题:关于CCAM的备案
问题内容: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从2011年3月1日起,中国海关开始实施预申报舱单(CCAM)规定 , 首批强制实施的试点城市是北京、上海、深圳、厦门 。目前厦门预申报舱单是由外轮代理在做,请问无船承运人是否需要备案,备案后是否由无船承运人自行申报,谢谢!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1、海关总署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公布实施。其配套新舱单管理系统目前尚未正式上线,厦门海关作为新系统切换首批试点海关之一,目前正积极筹备、推进新系统切换工作。 2、目前厦门海关舱单电子数据由多家船舶代理企业申报,其中包括外代。 3、海关总署令172号正式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纳入“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范畴,新舱单管理系统环境下允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独立发送分提运单电子舱单数据,独立发送前需向直属海关申请备案。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也可委托如外轮代理等进出境运输工具代理企业代为发送分提单电子舱单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