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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成品报废问题[150608]

问题编号:[150608]
问题标题:成品报废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对于进料加工的企业,如果产生成品报废,是否可将成品作为废品一并卖给废品回收商并按照废料销售收入进行补税?还是应该对报废产成品所对应的保税进口原材料补税呢?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放弃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的,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受理企业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放弃的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二)经主管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三)对按照规定需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销毁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具体请直接与主管地海关加工贸易部门联系,以该部门审查验核后确认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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