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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备案产品的单损耗数据无法过机[151084]

问题编号:[151084]
问题标题:商品编码项下的国家标准所针对产品与备案产品不符,所以备案产品的单损耗数据无法过机。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现向贵关申请办理一本新手册,原材料是3901100090,初级形状比重<0.94的聚乙烯(进口到岸价格不超过3800美元/吨), 成品是聚乙烯发泡珍珠棉泡沫。单耗是0.85,损耗是1%。 根据商编归类的要求,因产品形状属异型材料,不能归类在3921199000项下,又因为只是半成品,还不能直接用于运输包装,所以根据产品属性,应归于3926909090项下。 但以3926909090申请加工贸易手册时发现现行的单损耗无法过机。因为3926909090有国家标准,是针对“聚乙烯防水布”的,低密度聚乙烯的单耗不超过0.45,损耗不超过4。 对我们生产的产品聚乙烯珍珠棉泡沫来说,低密度聚乙烯是我们最主要的原材料,除此之外,只有少量的滑石粉、单甘酯作为辅料,以及丁烷气作为填充气体。无法实行0.45的单耗。而且我们的产品也不是聚乙烯防水布,与聚乙烯防水布的生产工艺,原材料用料等应该本来就会有比较大的差异。而3926909090的商编说明是“其他塑料制品”,请问在3926909090的项下,除聚乙烯防水布以外的其它产品应如何在正常的生产工艺下通过备案审核呢?望指示,不胜感激!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首先无法确认贵公司生产的产品在归类上是否准确,建议可送样至关税处进行专业认定;其次,如果在归类准确的前提下,按照海关商品归类原则,同一商品税号下可能包含各种不同的商品,因此,海关对你公司生产产品的单耗管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及相关规定,对属于单耗标准的商品实行在单耗标准范围内企业如实申报,海关据实核销的单耗管理原则;对不属于单耗标准的,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按照加工企业的 实际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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