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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经营单位管理措施[151020]

问题编号:[151020]
问题标题:请问在一份报关单上经营单位是AA类,收发货单位是B类。能享受AA类的管理措施吗?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关员: 您好,我不是很理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第四章:管理措施的实施,中“第(二)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这条规定的意思。 是这样的我们公司是一家外贸公司,我们的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是我们公司(是AA类企业),收发货人是工厂(工厂有些是B类,有些是没有在海关注册备案的)。请问这种情况我司能享受到AA类管理的一切优惠措施吗?谢谢。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你好,你所反映的情况,属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的有关规定,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还有疑问可致电0756-816266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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