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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维修问题[151973]

问题编号:[151973]
问题标题:关于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维修问题
问题内容:海关领导你们好: 我是一家外资企业,我们公司以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进口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一段时间,该设备产生了质量问题,因为质量问题属于对方造成的,所以我们要求对方给予免费维修。我们想请问是否可以按照维修物品的贸易方式出口到国外进行维修,因为近日听报关行说现在加工贸易项下的设备海关不允许在出口维修。我们想确认一下,因为我们到大港海关现场确认过,现场关员说不可以。如果不可以,像这类事情我们企业应该如何做?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有关规定,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经原外经贸审批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海关核准,方可将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按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因此,你司情况如需返回境外,应办理退运手续并核销不作价设备手册,具体请以主管地海关审查验核后确认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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