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8456]
问题标题:挖掘机用柴油机的水冷散热器、油冷却器归类。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您好。对于标题的归类问题,我们查阅了如下资料: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的《进出口税则 商品及品目注释》下册53-97章 1.第1002页: “本品目的内燃机可配有燃料喷射泵;点火元件;燃料箱或油箱;水冷散热器;油冷却器;... ...” 2.第1045页: “84.31 专门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4.25至84.30所列机械的零件: 10 -... ... 20 -... ... -... ... 31 - -... ... 39 - -... ... -品目84.26、84.29或84.30所列机械的零件: 41 - -戽斗、铲斗、抓斗及夹斗 42 - -... ... 43 - -... ... 49 - -... ...” “必须注意,许多零件不能归入本品目,因为:(一)这些零件已在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中具体列名,例如,... ...、发动机(品目84.07或84.08等)以及... ...” 3.第1046页: “三、... ... 四、... ... 五、挖掘机用的挖斗及抓斗;... ... 六、... ...” 结合以上几点,本人理解如下, 1.第1002页明确表示水冷散热器、油冷却器是发动机的一部分 2.第1045页明确表示发动机不可以作为挖掘机的零件归类 3.第1045页及1046页表示挖掘机的零件包括抓斗、挖斗等作业部分 因此个人认为挖掘机用柴油发动机的水冷散热器、油冷却器应该归入发动机的零件而不是挖掘机的零件。 不知是否准确?请海关老师解答。 谢谢。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规定,对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商品编码是收发货人或代理人的法定义务,海关依法对申报货物的商品编码等进行审核。建议您联系报关代理企业确定商品编码也可以结合商品的实际属性,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1版)查询对应商品编码。或者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持相关资料向直属海关申请预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