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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和成交方式[141234]

问题编号:[141234]

问题标题:关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和成交方式

问题内容:进口发票上显示成交方式是DDP(完税后交货价格),一般海关也是按该条款的金额征税的,但是,根据海关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CIF(成本+运费+保险费)就可以了,在DDP价格条款中,实际还包含了目的港的清关,运输,关税增值税费用. 请问:可以在发票上把上述的金额分开做,即:价格条款还是DDP,但是分别显示CIF的金额,目的港清关杂费金额,预计的税费金额,而海关在征税时就按照CIF金额征税,但是报关单付汇联按照DDP的总金额来显示,以便全额付汇. 请问可以这样做吗? 急盼回复!!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请在合同与发票中同时列明上述费用构成以及相应金额,海关可按照CIF价格进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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