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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2010年海关总署33号公告中“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宣传品的范畴”[1434
问题编号:[143419]
问题标题:关于2010年海关总署33号公告中“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宣传品的范畴”
问题内容:我们是一家专利代理机构,遇到的问题是,有国外专利代理机构需要给我们邮寄样品(如瓶子)及专利申请案件所需要的广告杂志,这些样品及广告杂志是否会被列入海关33号公告所认定的“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宣传品”范畴?希望海关能给予指示,多谢。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规定,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实际通关时,请如实申报,以现场海关的解释和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