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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海关:《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

问题编号:[143758]

问题标题:《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效力

问题内容:您好!请问1992年7月国务院对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是否还有效?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海口海关

答: 您好!就你关于洋浦经济开发区政策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1.1992年7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发布第32号署令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1995年一国发「1995]34号文规定:洋浦经济开发区执行保税区税收政策,自此至今,洋浦经济开发区执行《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2.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第32号署令虽未明令废止,但其中许多条款已被随后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再适用。如:进口生产用车辆和交通工具,根据署税[1993]1559号文有关规定,由免税一律改为照章征税,进口特种车辆仍按《保税区海关管理办法》予以免证免税;进口供应区内市场的消费物资,根据署税[1994] 892号文,由减半征税改为一律照章征税,等等。 如有疑问,请拨打海关咨询电话12360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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