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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加工贸易办理问题[136362]

问题编号:[136362]

问题标题:关于加工贸易办理问题

问题内容:你好,我司国外客户免费提供轴承让我们进口,让我们组装,我司就委托外地一加工厂进行组装,然后由我司出口.
我司问题如下:
1.这种情况是否要办理加工贸易?
2.如果办理加工贸易是由我司来办理,还是由我们的委托工厂来办理,还是需要双方一起办理?
3.办理了加工贸易后,进口这种轴承是否就是免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呢?
4.我司的产品组装后,再出口,是否享受退税?
5.请问设立台账金额一般如何限定?
6.急盼回复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根据署令168号的规定,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故此,答复如下:
1.你司所述上述过程可按来料加工办理。
2.你司可作为经营企业,委托工厂可作为加工企业。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保税货物。
4.来料加工不享受国家退税政策。
5.自2000年5月1日起,“B”类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时,海关按合同备案金额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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