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6881]
问题标题: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
问题内容:您好! 我司性质为港资企业,国内生产工厂;对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请教问题如下: 1. 我司有生产客人商标的产品(电源类产品,客户主要是外国企业),有取得客人签出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在海关货运出口时海关人员要求需要取得授权(之后有提交正本授权书放行)和需要到海关备案,但备案时海关有帮我司解释需我司客户(商标所有权人)到海关总署备案才行,但反馈我司客户后,大多数客户(有一些知名客户如Casio,但多数客户不愿意)表示非必要不愿花时间在中国海关备案;因此请问如果客户不做备案那么我司今后是否合法通过海关销售出口? 2. 请教商标所有权人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如商标保护)报备的性质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如果是自愿性质请教是否可以理解为客户商标如有到海关申请备案则该商标受中国海关承认并保护,反之如不申请备案就不被中国海关承认和保护? 非常感谢!同时期待您的答复.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不是强制性的,而是自愿的。如果权利人不到海关总署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则口岸海关将不会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采取主动保护措施,但这并不妨害海关根据权利人的要求依据的《条例》有关规定采取被动保护措施。二、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海关有权在出口申报与查验环节要求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与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