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7760]
问题标题:外交使领馆机动车辆解除监管手续后相关问题
问题内容:广州海关:大韩民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向广州海关致意!与海关总署第174号令第五章规定相关,我馆官员现有自用机动车一台,原为北京大使馆公用车辆,自海关放行日起使用满六年后,转让给该官员,转让至今约一年半。根据海关总署第174号第27条规定,我馆可向海关申请解除该车的海关监管。与此相关,我们希望了解:当我馆完成解除监管手续并处理(如转让)该车后,是否可以重新为该官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ziye2012cn: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174号令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海关监管期届满后,可以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故上述所指的你馆官员现有自用机动车可以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但你馆官员的情况不符合可以申请重新进境机动车辆的条件,故该官员不可以重新进境机动车辆。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