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1443]
问题标题: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
问题内容: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海关总署公告第38号的内容: “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杆径大于6毫米)和垫圈,以及非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应分别填报为7318120001、7318140001、7318150001、7318210001和7318220001;其他碳钢紧固件应分别填报为7318120090、7318140090、7318150090、7318210090和7318220090。”是否从欧盟国家进口的杆径大于6mm的螺钉和垫圈填报编码为第九第十位01,非欧盟国家的和杆径小于6mm的商品编码的第九第十位为90? “凡申报进口碳钢紧固件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请问杆径6mm以下的非欧盟进口的螺钉是否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盼复,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sherryzhong: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的规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税则号列: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前述税则号列项下“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杆径大于6毫米)和垫圈,以及非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应分别填报为7318120001、7318140001、7318150001、7318210001和7318220001;其他碳钢紧固件应分别填报为7318120090、7318140090、7318150090、7318210090和7318220090。另,凡申报进口碳钢紧固件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