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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物流园区/物流港区区外企业与区内企业的待遇[131751]

问题编号:[131751]

问题标题:物流园区/物流港区区外企业与区内企业的待遇

问题内容:多谢老师下面的回复! 但希望进一步指明.1, 区外企业是否可以进口货物至物流园区/港区开展寄售,转口等业务,并享有保税等与区内企业平等的关税待遇? 2,还是在区内注册的企业才可以开展物流园/港区允许开展的业务?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老师: 您好! 我司是一家非物流园区注册的外贸公司. 打算在国外采购原材料供国内一家加工贸易企业作进料加工用. 而此加工贸易企业亦非物流园区注册企业(区外企业). 我们设想由我司从国外直接进口原材料到南沙或机场物流园区并办理入园备案, 然后由加工贸易企业在物流园区向海关申报料件保税进口. 以下有几个问题,请指教! 1,请问我们的设想可不可行? 2,如果此设想行得通,请问我司和此加工贸易企业能否享受保税待遇? 3,请问区外企业能从物流园区海关办理货物直接进出口手续吗? 如果答案是能的话,是不是有什么条件限制? 可不可享受区内企业同样的保税待遇?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提 问 人:weiguoxian2006   发布时间:2010-8-19 10:59:44 答:weiguoxian2006: 您好!从你司反映情况看,相关货物应是从境外进入南沙保税港区或广州空港保税物流中心。根据海关规定,答复如下:1.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予以保税。但从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的货物视同正式进口,企业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2.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手册(账册)项下备案料件可以享受保税待遇;3.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与区(中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需要征税的,区(中心)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货物进出区(中心)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还应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具体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2007〕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30号)或咨询主管海关。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答复时间:2010-8-23 17:11:19   满意度:满意 问题编号:[131183]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weiguoxian2006:您好,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境内区外企业可以将货物出口至保税港区,再通过保税港区转至境外。区外企业的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企业按照货物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海关按规定签发用于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2.保税港区具有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等功能,保税物流中心具有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等功能,上述功能仅限于保税港区或者保税物流中心内。具体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2007〕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30号)或咨询主管海关。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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