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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无线耳机产品申报品名及归类咨询[133699]

问题编号:[133699]

问题标题:无线耳机产品申报品名及归类咨询报关员教材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现在国内采购无线耳机出口国外市场,在商品归类及如何申报上碰到疑问。作为海关客户协调员企业,我司希望能按照海关要求规范申报。所以,特向贵处咨询。1)我司出口的无线耳机产品一套由如下部件构成:发射器,发射器用电源、耳机。 工作原理如下:将音源如MP3播放器等产品接在发射器上,发射器会将音频信号无线传送至耳机,以达到收听的效果。耳机与发射器之间没有线连接,通过无线接收发射器发出的音频信号。这样在申报时,是否可以将整套产品归入编码:8518309000,申报产品品名为:耳机(无线)(配发射器)?2)我司出口的如上无线耳机产品,有的型号会带有收音功能。部件构成及无线耳机的工作原理同上。只是,耳机上多了一个内置的收音功能,只要把耳机装上电池,不需要与发射器连接,耳机就可以搜索无线电信号,实现收音机的功能。由于归类的靠后原则,是否需要将此型号产品归入收音8527章节?8527190000 收音及无线耳机一体机(配无线耳机用发射器)是否可以?期望早日得到贵处的答复。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深圳海关

答:您好!根据您所提供的商品描述,整套产品由耳机及无线信号发射器(发射器用电源如设计为发射器专用的,无需单独申报、归类)构成,组合后可视为一个功能机组,其主要实现耳机的音频播放功能,因此可一并归入税则号列8518.3090;增加收音功能后,产品具有耳机和收音两种功能,则需看其设计主要用途是耳机还是收音,如主要用于耳机使用,则按上述税号归类,如两个功能使用频率一样,无法分出主要功能、用途,则按海关归类总规则三(三)“从后原则”归入税则号列8527.1900。网上咨询答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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