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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租赁进口设备咨询[128206]

问题编号:[128206]

问题标题:租赁进口设备咨询

问题内容:我公司是一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具备进出口经营权。想从瑞典租赁进口一套设备。请问我们可以直接进行租赁进口申报吗?是否一定要通过具备租赁经营范围的中间公司才可以进口。另外,如果这套设备将来我想用于加工贸易货物的生产,可以吗?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veajiang: 您好!您的提问回复如下:1、根据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如自行办理货物报关手续,应当在海关注册并取得自理报关资格,或者委托经海关注册备案的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办理申报手续。3.、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口货物,贸易方式为“租赁贸易”;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口货物,贸易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设备”。 4、租赁贸易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提交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货物,需提供“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口旧机电产品,需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件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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