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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减免税设备[128904]

问题编号:[128904]

问题标题:减免税设备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为来料转三资的转型外商独资企业,转型时是以高新科技产品申请的高新技术企业,所有进口的设备都是免税的;如果我司以后不再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了,所有免税的设备是否需要重新补税?如果需要补税的话,应该按什么标准补税?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 你公司转为外商独资企业时,如已在海关办理了外资鼓励项目减免税备案手续,则项目项下免税进口设备的实际使用,须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识》中“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的要求,如移作他用,须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补税后才可以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 补税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 —————————] 监管年限×12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减免税货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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