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9482]
问题标题:征税
问题内容:广州一经营进料加工的企业不是把成品卖给其手册上对应的国外客户,而是卖给泉州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请问这家进料加工企业的成品要征税吗?其出口报关单中的“贸易方式”应填写什么?出口报送单中的合同号要跟手册上合同号一致吗还是可以用别的合同号?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mrhuang58: 您好!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9号)规定,从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无需征收进口关税。 二、关于报关单贸易方式等栏目填制问题,应根据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货物流转实际情况,相应选择不同的贸易方式。由于来文未说明详细情况,歉无法直接回复,具体请参阅《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0〕22号)中有关报关单填制规范。 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