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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返厂维修货物再次进关免税手续[125832]

问题编号:[125832]

问题标题:返厂维修货物再次进关免税手续

问题内容:我公司在10年3月份从丹麦进口检测仪器,需要返厂维修保修期是一年,6月份已经邮到丹麦(以返厂维修方式出关)我想问等该货物修好再次进关时怎么办理免税手续。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相关规定: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期限(如保修期)内复运进境,否则按一般贸易货物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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