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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自有资金进口能否用外资鼓励项目的额度?[123344]

问题编号:[123344]

问题标题:自有资金进口能否用外资鼓励项目的额度?

问题内容:您好!企业为区外的外商独资企业,持商务主管部门的外资鼓励项目确认书在海关进行了免税备案,现在该项目还有500万美元的免税额度,将进口旧的自动焊接机一台(60万美元),该机器HS8515800090,属于重点旧机电,需要到商务部办理进口许可证,请问:1)如果属投资总额内资金进口,贸易方式为外资设备物品,能否免除提供该重点旧机电的进口许可证?2)如果选择使用自有资金进口该设备,而我司的减免税备案用的是外资鼓励项目确认书,那我司能使用该项目余下的免税额度,申请免税进口,然后用自有资金付款吗?3)如果该重点旧机电已经到港,我司又没有办理好进口许可证,那么为了避免滞报金产生,能否先进保税仓(保税仓库货物1233),是否申报进保税仓是无需此进口许可证的?(自动焊接机,HS8515800090)。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1、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该重点旧机电进口,应办理进口许可证; 2、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和利用投资总额外的自有资金进口设备,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二者不得混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外商投资企业凭外资鼓励项目确认书备案的减免税项目,仅能在投资总额内免税进口项目自用设备,因此,你公司不得在鼓励项目项下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支付购买设备。 另,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外商投资企业可利用投资总额之外自有资金免税进口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列名的商品。旧自动焊接机属于《不免目录》列名商品,因此,你公司不能在自有资金项目项下免税进口该设备。 3、根据《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条,该机电产品自境外申报进入保税仓库无需办理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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