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7892]
问题标题:散货重量申报
问题内容:你好! 我现在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我公司向大东港海关申报进口的散货,合同关于重量条款有明确规定,以装货港的水尺重量为最终重量并以此结算货款。而申报时大东港海关要求以实际卸货港的水尺重量申报,总价确以装港水尺重量为基数计算的总价申报。按这样规定必须在货物卸完后才能知道卸货港的水尺重量,如果遇到某些货物卸货期限比较长,在货物还没有卸完,法定申报期限(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就已经超期了,就产生了滞报金,因此合同也规定了以装港重量为最终结算重量。产生滞报后涉及滞报金减免等后续事宜,如果企业想提货必须缴纳相当于滞报金的保证金后海关才能放货,由此给企业增加了额外的资金成本。据了解,其他口岸类似这样的情况,都是以装货港的水尺重量申报。此情况也反映给海关,但海关称按实际卸货重量申报,按实际付款金额征税,这样的执法监管合乎海关的规定。请问有没有妥善的处理办法?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大连海关
答:散装货物的重量原则上可以按照合同发票申报,发生溢短装时可以根据实际重量进行报关单数据修改,具体事宜请与所在现场海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