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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收货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是否征税[118832]

问题编号:[118832]

问题标题:收货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是否征税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2005]第091号,进口货物(非国家禁止或限制不得声明放弃的货物)的收货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那么这种情况下,海关是否还要对该票进口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呢? 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署令91号,对变卖处理货物要征收关税和增值税。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超期未报、误卸或者溢卸等货物的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  (一)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二)进口关税;  (三)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四)滞报金。  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的,按照比例支付。  扣除上述第(二)项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变卖所得价款-变卖费用-运储费用完税价格 = ------------------------------------ 1+关税率+增值税率+关税率×增值税率 1-消费税率  实行从量、复合或者其他方式计征税款的货物,按照有关征税的规定计算和扣除税款。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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