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8863]
问题标题: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年第115号文件)
问题内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5号文件对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及进口设备的税收缴纳办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从文件出台为止到2010年3月,时间过去了近半年之久,但还未对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如何享受减免税作出相应的规定。 企业多次和商务部联系,都未得到任何有效的回复。 烦请海关系统联系商务部咨询一下: 1、该文件是否还有对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享受税收优惠错处相关的规定的补充文件? 2、在政策未出台期间缴税进口的设备是否能退还进口环节税? 这决定企业是继续等待政策出台后,再进口,还是不必继续等待了。 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商务部门牵头的资质认定工作目前尚未有进展,海关无法单独确认哪些单位符合资质。 2、考虑到本政策规定只能实施到2010年年底,而到现在尚无进展,接下来的可操作性已经很难把握。 3、如果将来确实能有针对实施的可行性进行落实的文件下发,海关要根据文件实际内容判断已征税款是否可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