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9208]
题标题:加工贸易禁止出口类商品从国外进口到保税区仓储,后能否再出口
问题内容:尊敬的拱北海关领导您好! 本司为珠海保税区仓储型企业,现有以下业务亟需咨询贵关,盼复,多谢! 现有货物需要从国外进口到本司暂存,后再分批出口给客户。但该货物H.S.编号为3215章节,根据《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属于加工贸易禁止出口类。 请问:本司能否做上述业务?本司是做保税区仓储的,不属于加工型企业,而且由于保税区的特殊性货物从外国暂存保税区再分批出口应不同于直接从国内出口,这样理解对吗? 此致,敬礼!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海关总署、商务部2009年3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商品,不按加工贸一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管理。前述商品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第四条规定: 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相关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外。 故贵公司是否能从事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禁止出口商品的业务,需区分在2009年6月3日是否已在保税区设立并从事相关商品的加工贸易(包括加工和仓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