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2446]
问题标题:无纸化手册
问题内容:您好,我问一下,我公司系来料加工企业,现无纸化手册已备案完毕,在进口时,重量有所变动,但不是申报单位,申报的数量不变,就是规格里面的重量,少进了100千克,手册备案重量为1200千克,这样的话,核销手册时,海关给予核销吗?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根据总署113号令,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上述具体问题,建议你司向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加工贸易核销岗位致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