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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关于减免税设备提前解除监管事宜[113361]
问题编号:[113361]
问题标题:关于减免税设备提前解除监管事宜
问题内容:根据海关总署179号令,减免税设备提前解除监管未达到监管年限的,需要从设备原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已使用年限并补交税款。海关签发的报关单仅有付汇证明联有海关系统打印的签发关员和签发日期,但此联银行付汇后不予返还企业。请教:企业没有进口付汇证明联,海关依照什么资料确定原进口放行日期呢?企业留存联也没有签发日期,仅有申报日期,是否可以以申报日期来核定?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 (令〔2008〕0179)第四十五条规定 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减 免 税 货 物 已 进 口 时 间 补 税 的 完 税 价 格=海 关 的 货 物 原 进 口 时 的 价 格 ×[ 1- -------------------------------------------] 监 管 年 限 ×12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减免税货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建议您联系减免税设备审批的主管海关咨询办理,以其答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