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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摸具费[114111]

问题编号:[114111]

问题标题:摸具费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 我司进口的原材料生产过程中会使用到摸具,会有国外摸具厂商直接发给国外材料厂商, 因我们也需要支付摸具费用, 如我们在进口材料时一次性把摸具费分摊在材料的进口完税价格中,这样是否可以? 我司进出口的人员说,摸具费的分摊只能在材料价格的30%上下浮动,否则就要向海关解释,影响报关速度,至少要3-5天,是这样吗?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二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符合以上条件的,模具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货物买卖中发生本办法第二章第三节所列的价格调整项目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前款所述的价格调整项目如果需要分摊计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客观量化的标准进行分摊,并同时向海关提供分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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