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海关:优惠产地证上是否一定要打上HS码
问题编号:[105586]
问题标题:优惠产地证上是否一定要打上HS码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进口印尼产褐煤,凭东盟产地证可以减免关税,已经进了几批,产地证上一直没有打商品编码的,但最近海关要求产地证上要打上商品编码,并要将原来的一起补上,请问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产地证上一定要打上商品编码?如果是印尼那边出的产地证上是没有商品编码的如何处理?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申报地海关核对,原产地证书符合《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的规定,其内容与进口货物一致的,视为有效。”所以,有关原产地证书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2003年第81号关于发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附件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签证程序》的要求。根据原产地证书背页说明,协调制度编码应为进口成员国的编码。 办理原产地证补发的,可以参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签证程序》规则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