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出口货物[110423]
问题编号:[110423]
问题标题:出口货物
问题内容:你好!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所使用的商标牌子是日本注册的牌子商标,而有关授权书的资料的齐全的。我想问:产品及包装材料上都印有公司的牌子商标的,并在紧贴商标的后面或下面就印有日本的英文,仅用来表示是日本的牌子,不知可不可以这样的?例如:“XXJAPAN”或“XX ” JAPAN这样!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感谢您的提问,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因此,你公司所涉及的使用“JAPAN”字样的问题不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畴之内。 至于你公司所使用的商标牌子,若仅在日本注册无在中国注册,则也不属于中国海关保护的范畴,若已在中国注册,则进出口需提交国内商标持有人出具的授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