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外资设备零件退运维修(已过保修期)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为一外资公司,现我公司原以外资设备进口设备零件需退运出境维修,我公司已在原申请设备进口的海关部门办理退运关封,请问在现场通关需提供什么资料?出口申报提供的发票是不是零件价格(即全新品时的价格)?因维修商未知维修费用,申报出境通关时不能提供维修合同,是否可提供维修协议证明退运维修。另外维修协议是我公司外资公司与维修商签订吗?需提供哪些文件证明该进口设备是当初该维修商卖给我司,现因时间较长,不能提供我外资公司与维修商当初买卖合同,是否还有其他方法,以上,请问应如何处理?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你好,欢迎提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四十七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