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企业如何监管外供物品,废弃物品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国际航行船舶靠港期间办理外供物料,如机械维修工具,日常生活用品等等,我们码头企业作为监管单位,需要对其如何检查?在边防战士在场并同意放行的情况下,又需要我们企业再进行检查吗?还有就是废弃物品回收的问题,回收单位很杂,我们码头企业在何种情况下该放行?你们海关单位是否对其有过相关规定?其是否要办理相关手续?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号)规定,“船舶添装或起添船用燃料、物料,船舶间调拨船用燃料、物料、物品、公用烟酒、食品,应当由船舶负责人编制清单报请海关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船方如需卸地处理扫舱地脚和废旧物料,船舶负责人应当书面向海关申请,由接收单位委托有经营权的单位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申报复运出境的垫舱、压舱物料,应当从起卸之日起六个月内运出。不复运出境的垫舱、压舱物料,收货人应当从起卸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请以业务现场的实际办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