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04847]
问题标题:维修货物审批程序
问题内容:我司于2008年6月13日在广州黄埔关区出口货物到也门(名称:罐头灌装封口生产线,HS:8422303000),由于设备出现技术问题,未能达到对方要求的生产产量,我们人员在也门调试设备后也未能修复,所以对方要求退回我司进行维修,并要求我们三个月内把设备维修好,出发运至也门,请问维修货物审批的程序是怎么样的?需要提供那些资料?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关于修理物品的管理办法请具体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总署令2004年第124号)“第四节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