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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来料加工不合格成品处理

问题编号:[106348]

问题标题:来料加工 不合格成品处理

问题内容:本公司准备承接的来料加工新产品,属电子产品专用偏光膜板,产品报废率较高,最高允许申报的报废率为多少,报废的产品是否可以在中国国内予以明确处理,若允许的话,在该过程中是否需要专门的部门现场监督处理。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的规定,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
  (一)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二)因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灭失、损毁或者短少的损耗;
  (四)因进口保税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损耗;
  (五)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六)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第五条 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因此,不存在最高允许申报报废率的问题。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报废的产品(即残次品)可以申请内销或退运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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