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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异地加工贸易怎样核销

问题编号:[102129]

问题标题:异地加工贸易怎样核销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是外商独资来料加工企业,本公司既是经营单位也是加工企业,现欲在其他省关区设立分公司,进行异地加工,对于用同一本电子帐册进出口的货物在报核时,
有如下疑问:
1.我司从国外进口或深加工结转进口料件时,运抵地是经营企业所在地,还是可以直接进口至异地加工企业所在地?
2.加工后的成品可否直接在加工企业所属主管海关报关出?
3.同一本电子帐册进口的物料,运抵地海关不同,由哪个海关进行监管?
4.报核时,经营企业所在地海关需要核查在加工企业的余料实物吗?烦请解答,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168号令,以下简称16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等有关规定:
一、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由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对该企业加工贸易项下进、出、转、存货物实施监管。
二、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如实申报贸易方式、进出口口岸、单耗等,企业可根据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口岸办理货物通关手续。
三、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规定办理;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的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具体请查阅海关总署168号令及74号令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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