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工模暂时进出口
问题编号:[103024]
问题标题:工模暂时进出口
问题内容:你好。我厂是一间广州关区下的来料加工企业,主要生产玩具。每年需进口大量的注塑工模。因今年不作价设备需征进口增值税,导致生产成品压力很大。请问现在是否可以用“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方式来进口工模。如可以,有什么要求。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48号),“对临时进口(期限在半年以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仍按《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8〕383号)的有关规定,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逾期补征税款”。因此,贵企业模具可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到主管海关按照暂时进口货物贸易方式办理进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