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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关于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

问题编号:[104330]

问题标题:关于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司是苏州工业园区一家单位,现想做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两项贸易。想请问一下此两项贸易是否能同时进行,如果不能,请问其法律或政策依据为何?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6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是不同性质的贸易方式,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应当与外商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在海关办理手册的过程就是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过程,手册与合同是一一对应的。以上答复供参考,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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