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2、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3、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4、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运营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