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外合资、合作运营企业中的中方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一年以上;外方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三年以上的、国际快递业务一年以上。
2、内资企业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3、具有境内、外进出境快件运输网络和两个以上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人。
4、具有本企业专用进出境快件标识、运单、运输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海关何准备案。
5、具备实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关的条件。
6、快件的外包装上应标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要求的条形码。
7、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