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受他人之托、以他人名义参加行政复议的人,因其所表达的意志不属于自己的意志,所代表的利益不属于自己的利益,因此不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而只能是复议代理人。第二,必须是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这里的“认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一定事实根据作出的一种主观判断,至于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确实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其合法权益是否确实受到侵犯,均不影响其作为申请人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必须是海关行政执法关系中的管理相对人,实践中,这里的管理相对人并不仅指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明确指示的当事人,那些海关虽未直接针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有关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