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的办事程序以广州海关为例
第一步: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详见行政复议期限)
对广州海关所属各隶属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广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广州海关或广州海关各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广东分署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
书面申请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接受行政复议申请邮箱:[email protected]。
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二)申请人可以自己参加复议申请,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及邮政编码;
3.委托事项和代理期间;
4.代理人代为提起、变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调解、达成行政复议和解、参加行政复议听证、递交证据材料、收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
5.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公民口头委托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且记录在卷。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四)有关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情形的,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五)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且由其签字确认。
行政复议申请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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