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办理程序分二步:一、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二、设备进口前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
一、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
(一)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配件、备件应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①外经贸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自用配件、备件的批复;
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成套设备)应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①省级经贸委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批件
②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上述文件经海关审核认可后,再填写《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批表》,经海关审核后,申请人交预录入部门录入生成备案审批表,供海关审批。
二、申办《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办结减免税项目备案后,在货物进口前,外商投资企业可持进出口合同等相关单证,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经海关审核认可后,申请人交预录入部门录入生成《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表》,海关经三(四)级审批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一)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必需提供的单证:
①《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②进口合同及设备清单;
③发票及装箱清单;
④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税则归类所需进口设备的产品说明)
(二)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详见填写说明。
注意事项:
1.申请企业提供的文件、单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2.填写的“申请表”交由预录入部门录入打印后,需仔细校对,确保无误。任何数据错误,都将导致《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报关时无法使用。
3.根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除国家特准可以从事商业和一般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外,企业只应在其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它物资并出口自产产品。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经营一般贸易,如企业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在国内出售进口的原材料和其它物资,须经外经贸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