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均已取得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已签订加工贸易结转合同或协议;
3、结转合同或协议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有效期内;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转入企业申请时应提交经转出地海关核准的转出企业提交的《申请表》);
2、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已签订的加工贸易结转合同或协议;
3、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转出企业向转出地海关提交转出企业的加工贸易手册,转入企业向转入地海关提交转入企业的加工贸易手册);
4、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办理程序: 1、转出受理。转出企业向转出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
2、转出批准。转出地主管海关受理后审核,经批准的向转出企业出具加盖海关印章的《申请表》。
3、转入受理。转入企业持申请材料,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
4、转入批准。转入地海关受理后审核,经批准的向转入企业出具加盖海关印章的《申请表》。
5、结转报关。申请人到海关领取经批准的《申请表》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凭《申请表》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并应当在90日内集中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四、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二十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