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一、概述: (一)含义:
复议申请人主观认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可申请,由上级海关复议。
(二)特征:
1、 申请人是不服海关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2、被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复议原因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权益而提起的;
4、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海关;对总署不服的,只能向总署申请复议。
(三)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有错必纠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略):
当认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时,可提请审查该规定,但部门规章(条例)和法律不得提请复议。
(二)程序:申请(60日)、受理(5日)、审理、决定。
1、申请:送达或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
两个或两个以上就相同事项申请复议时,以后一个为准并案复议。
2、不予受理的情形: (15日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 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合法
② 超法定复议期限,且无法律规定特殊情况的
③ 不属复议范围的
④ 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的
1、 复议决定的类型:
① 维持
② 限期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③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④ 撤销原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