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OB术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离岸价格。
按《1990年通则》,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一) 卖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办理货物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二) 买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采用FOB术语,需注意以下几点:
1. 买方应及时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时间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备货,安排装船。否则将构成买方违约。从而有可能导致卖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要求损害赔偿。
2. 装船费用负担情况,一船采用FOB术语变形来表示。常见的有: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船费用如同以班轮装运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钓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FOBS),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FOBT),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3. 美国对FOB术语的解释与1990 incoterms 的规定不同,美国将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 与1990 INCOFERMS 解释相近,因此,我外贸企业在与美国和其他美洲国家出口商按FOB术语洽谈进口业务时,除了应在FOB术语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提出对方(卖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并支付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