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设立海关监管场所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三)具体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www.bgyedu.com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供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企业向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设立监管场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设立监管场所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海关审核
海关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递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申请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决定书》;申请企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申请企业至海关领取批准证书
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申请海关申请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决定书》自动失效。
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的,海关向申请企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企业可投入运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办理时限
自海关受到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部门
按照所申请监管场所的不同类别,分别由各地海关监管通关处或海关行邮监管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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