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稽查的对象
1、海关稽查的企业、单位;
2、海关稽查的进出口活动。
(二)海关稽查的方式
包括:常规稽查、专项稽查、验证稽查。
(三)对企业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规范性要求
1、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2、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保管;
3、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报送。
(四)稽查制度的实施
1、海关稽查实施程序;
(1)稽查通知: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代表人。
(2)稽查实施:应当组成稽查组,其成员不少于2人。
(3)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
稽查报关报送海关前,应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受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海关应当自受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
2、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
3、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的义务。
(五)海关稽查对发现问题的处理
(六)与海关稽查相关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