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栏目的填写内容不同,提单的性质就完全不同。填写具体收货人名称地址的,提单就变成了“记名提单”,只有这个记了名的收货人才能提货。这样一来,提单就只能卖给这个收货人,而不能转卖给其他人了———其他人即使拿到提单,因名字不同也提不到货。所以,记名提单是不能自由转让的。更有甚者,因为记名提单只有这个收货人才能提货,因此在不少国家,只要有提单的复印件/传真件,并且证明自己就是提单上写的那个收货人,即便没有正本提单也能提货。这对于咱们出口商可是很危险的。也就是说,对这些国家出口的时候如果做记名提单,外商不用付钱买咱们手上的正本提单,凭传真件就能提货,那咱们搞不好就钱货两空。
所以,使用记名提单要谨慎。当然,如果客户已经把钱给咱们了,做记名提单就无所谓。或者是在信用证条件下,开证行又可*,单证也没啥问题,那么记名提单的风险也不大。
外贸实务中,除了记名提单,常见的就是“凭指示”提单了,也就是咱们上面说到的,在收货人栏目填写“TOOR鄄DER”字样的提单。我们知道,外贸中常常多次转手倒卖,咱们在发货的时候未必知道谁是最终的提货人———外商有时也不想咱们知道,所以写“TOORDER”就方便多了。有了“TOORDER”字样,这份提单就可以自由买卖转让,谁拿到提单谁提货。
一份提单,必须由货运公司注明货物何时上船,用“ONBOARD”加日期来表示。这个日期就是确定交货期的标准,所以非常重要。特别是在信用证操作中,如果这个日期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时限,将会成为重大的不符点,银行和客户很轻易就能拒付。不过话说回来,这个日期既然是货运公司自己注明的,自然就有商量,有弹性,必要的时候,与货运公司沟通一下,灵活处理也是可以的。比如说是实际上是10月10号装船,但提单上显示10月6号,以配合信用证的要求。这就是传说中的“倒签提单”。理论上是违规操作,但实际上常常会用。具体的操作我们稍后会详细谈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