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课堂 外贸网站 外贸SEO 付费广告 社交营销 外贸营销 外贸推广 外贸知识 外贸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贸课堂 > 外贸知识 > 外贸基础知识:美国技术转让历史

外贸基础知识:美国技术转让历史

美国的技术转让先后通过了数次的立法才得成型,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盟是美国技术中介组织,美国联邦政府会提供丰厚的资金支持其开展工作,而随着时间不断的发展,联邦政府的职能也会随之做出相应的变化。

        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技术转移法》,鼓励国家实验室与工业界合作建立联盟,促进技术转让。法案规定,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盟作为全国性的技术转移机构,提供资助机制保证其开展工作。该法明确技术转移工作是所有联邦实验室雇员的职责,并作为人事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该法案修正了《技术创新法》,明确授权联邦实验室可以同其他机构签订合作研发协议,为联邦实验室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建立了基本框架。

        1980年是美国历史上国家技术转让政策发生重大转折的一年,这一年美国国会制定了两项旨在充分挖掘联邦政府研发成果商业潜力的法律:《技术创新法》和《拜杜法案》。

        《拜杜法案》统一规范了联邦专利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利用政府资助进行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标准,把研发成果的所有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与政府签订合同或授权协议的大学、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和小企业手中。

        《技术创新法》明确指出需制定强有力的国家政策以支持国内的技术转移和促进联邦政府科学技术资源的开发利用。这项法律规定,凡是年预算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实验室,必须设立专门的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从事研发成果的技术转让,同时规定,各联邦机构至少将其研发预算的0.5%用于支持下属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的技术转移工作《技术创新法》奠定了政府实验室技术转移的基础。

         1988年,美国颁布《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将所属美国商务部的国家标准局改名为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 IST ),委托其主管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盟,扩大其在技术转让工作中的作用。1995年《国家技术转移促进法》颁布。法案保证参与“合作研发协议”的公司可以获得充分的知识产权,以尽快促进研发成果商业化,保证厂商有权拥有“合作研发协议”的发明,并授权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将美国科学基金会每年预算的0.008%作为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盟的工作经费。实验室人员可以从事自己发明的产业化,发明人在联邦政府放弃发明权时可以获得发明权。

        2000年,美国又通过《技术转让商业化法》,赋予联邦机构就拥有的发明进行专有或部分专有的许可权限。增加了中小企业的优先条款,技术转让申请人若为中小企业,且其技术商业化能力等于或优于其它企业者,联邦机构需优先将研发成果授权给中小企业,并特别赋予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审查技术转让程序的权限。

        在各联邦实验室、大学也依法建立起功能明确的技术转让办公室从事促进产学研的合作,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完备且职责明确的技术转移中介体系,并在支持政策中,注重小企业的政策倾斜,使小企业能分享联邦政府的研发资助,成为促进联邦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



上一篇:外贸基础知识:出口贸易流程简单讲解(三)

下一篇:外贸基础知识:国际结算中的信用额度


相关文章:

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3号

业务热线(微信同号):18143453325

业务邮箱:2848414880@qq.com

业务QQ:2848414880

目标:致力于帮助中国企业出海淘金

使命:为国内企业跨境出海提供动力支持

愿景:打造用户期待和尊重的外贸服务商

Copy © 外贸巴巴 www.waimao88.cn 版权所有备案号:浙ICP备180131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