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行的选择[Choice of Remitting Bank] 为收取国际托收货款而选定委办银行的行为。托收行一般由出口商(卖方)选择当地资信较好而又有关系的银行。例如,我国选择托收行一般都为当地的中国银行。
代收行的责任[Responsibilities of Collecting Bank]代收行作为托收行的代理银行在接受委托办理托收指示时应负的责任。(1)如单据是以付款为条件时,仅在全部货款收到后,把单据交与付款人。(2)如单据是以承兑为条件时,仅在承兑后,即把单据交与付款人。(3)对即期汇票,应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4)对远期汇票,应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承兑后即取回原票,并在到期日再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5)收到的款项必须依照委托书的规定,立即解交发出委托书的银行。(6)如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应根据委托书的指示,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付证书。如委托书中无此项指示,则可免作。但应毫无延误地将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情况通知托收行转告委托人,以便委托人能够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向付款人进行交涉。如不及时通知,以至造成的损失,则应对委托人负责。如在发出通知的九十天内,未能接到托收银行对单据的进一步处理的相应指示时,则可将单据退回托收行。如果由于代收银行本身不能控制的原因,而使其发出的指示,作成拒绝证书和通知等手续延误时,代收行可免负责任。